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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紫鼎:我给公众账号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几点意见

劲草知风 2021-06-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东方之风 Author 朱紫鼎

  我给公众号账号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几点意见


文| 朱紫鼎


202010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面向全国推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份大礼,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笔者作为网民之一和使用公众号的一分子,不能辜负国家网信办给与的这次提意见的宝贵机会,就《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五点意见:

第一点意见,应站在时代的高度理性对待互联网和公众号的发展。

笔者以为,以电脑为依托的互联网是继火、金属工具、蒸汽机、电之后的人类第五大发明。或者说互联网是逆袭地球的天外高智慧野蛮人。这个智力无比发达、气魄无比磅礴、表情无比冷峻的野蛮人降临地球之后便以空前未有势不可挡的力量在短短的二三十年内就改变了世界千行百业的发展生态和包括最普通民众在内的生活形态。那么,伴随互联网滋生的各种网上媒体则差不多同时改变了知识、信息、新闻包括娱乐的传播形态,使在几千年内发展出来的铺天盖地的纸媒和在百余年内发明出来的备受追捧的广播电视传媒一起花容失色。

从中国来说,自从腾讯借助手机这一掌上移动电脑推出微信以来,网上媒体特别是自媒体迎来了井喷式的发展时期。微信的简易性、方便性、美感性、兼容性、囊括性、裂变性都是其它网上媒体和自媒体所不具备的,因而受到普罗大众特别的待见。每一个微信用户其实就是一个自媒体。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的微信登陆人数已超过9亿。由微信衍生的微信公众号,2017年已超过1000万个(其中活跃账号350万个),包括其它网媒公众号,发展到现在应该是一个相当不菲的数量了。

个人公众号特别是个人微信公众号,集资讯发布和感受评论、作者创作(包括编发、转发、转载等)和读者留言、文字语言表达和图像影像表现、直观便捷和美观活泼为一体,几年时间便成为民众喜闻乐见普及广泛的新型媒体,其强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日渐显现出来。如此普及的公众号自媒体的崛起,以此为载体的如此之多的公众的理性、平和、活跃、多角度、多层面、多风格的意见表达,是史无前例的。这对建设文明中国是一大幸事。 
         
    国家网信办推出的《修订草案》和原来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比,由十八条增加到二十二条,同时条文内容大为充实和细化。从总体看,《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公众号提供和使用的管控,扩充、增加、细化了有关监督、控制、惩罚的内容。二十二条中有十七条是关于或涉及如何对公众号进行管控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罗列了十项“不得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谓动辄得咎。从根本上说,这和文明社会(建设全面的文明社会是执政党和政府多年来的追求)对公众号主要体现为普通民众的舆论出口应持的包容宽容精神相悖,不利于公众号的健康发展和良性成长。

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站在时代的高度理性和开明地看待公众号自媒体崛起的现象,智性引领这一现象。在导向上多一些包容、宽厚和鼓励,少一些控制、防范和设限。

第二点意见,管理公众号应体现宪法精神。

如前所述,公众号特别是绝大部分个人公众号就是千千万万普罗民众喜欢的自媒体,是众声喧哗的平台,言论宣泄的出口。管理上理应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精神是不言而喻的。
        
    国家网信办推出《修订草案》时,郑重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形成的。遗憾的是这样一个涉及庞大公众舆论问题的法规却只字没有提到《宪法》。

2018年修订后的《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排在第一位,说明“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其一。其二,《宪法》中的公民“言论自由”并没有“但是”。换句话说,《宪法》并未给公民的“言论自由”设置任何前提和后缀条件。

《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国家网信办无疑是包含于《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内的,国家网信办拟订或修订的行政法规也无疑包含在《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之中,所以,国家网信办有责任、有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依宪行政。

建议国家网信办认真检查一下《修订草案》对公众号的管理规定中有没有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精神相抵触的地方。

第三点意见,怎样判断“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不良信息”?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专门规定提供“违法信息”、“不实(或者叫虚假信息。下同)信息”、“不良信息”都属于“不得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什么信息是“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不良信息”呢?《修订草案》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但拟订《修订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之一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表述。该法规第六条列举了十一项包括“不实信息”在内的“违法信息”,第七条列举了九项“不良信息”。共计二十项。这二十项禁止发布或需要防范抵制的信息涉及社会制度、国家安全、国家荣利、英雄烈士、恐怖和极端主义、民族问题、宗教邪教、经济社会秩序、黄赌暴、侵害名誉、标题夸张、丑闻炒作、灾害事故不当评述、性挑逗、惊悚展示、煽动歧视、宣扬低俗媚俗、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德、其他等。

 从这二十项列举看,道义上当然都不应该发布。表面看对涉及这些列举项的内容不允许发布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深入分析难题就出来了:全国至少以千万计的公众号每天提供着海量信息,那么怎样去判断和判别其中这些“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不良信息”呢?其次谁有无可否认的权威去作出判断呢?网络行政主管部门有这个权威吗?网络服务平台有这个权威吗?网络诊断专家有这个权威吗?投诉和举报者有这个权威吗?恐怕都没有这个权威。因为上述所有这些列举项本身,并不是1+1=2那样明确无误,而是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理解;至于涉及或可能涉及这些列举项的公众号信息内容,就更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了。恕笔者直言,如果判断者和被判断者双方在公平的条件下较起真来,一一对号二十项列举作为违规信息处置,恐怕是无解的难题。

况且信息是个含义非常宽泛的概念,不仅是公众号,互联网上面发布和传播的所有数据和内容都可以叫做信息。即使仅指公众号提供的信息,那也是天文般的数字,要从其中准确择出“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不良信息”来,其难度和骑着扫帚登月没有什么两样。

网民看公众号文章时常常需要面对这样一副冷冰冰的面孔:一个红色圆球中挂着一个白色的惊叹号。下写:“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接相关投诉,此内容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查看详细内容。”于是点击蓝字“详细内容”,便出现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共十八条,究竟被屏蔽的“此内容”违反了哪一条,并不明确。或者下写:“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由用户投诉并经平台审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查看对应规则。”点击蓝字“对应规则”,出来好多甚至一大堆条款,究竟被屏蔽的“此内容”违反了其中哪个条款,也不明确。对微公号使用者发表文章的违规通知也是如此,只通知文章因违规被删除和违规的对应法规文件,至于具体违哪一条规,是整篇文章违规,还是部分内容违规,抑或是题目违规,并不告知。为什么不明确告知违规的具体内容和对应的具体条款?恐怕和不容易对号入座有相当关系。这就造成判断者说违规就违规,而被判断者即所谓“违规者”除一头雾水外,只能被动接受。这样一来,最好的情况就是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了;最坏的情况是把孩子当脏水泼掉了。

另外,生活一再告诉人们,某些判断者认为的“非法信息”可能正是对社会有利的信息,某些判断者认为的“不实信息”可能正是真实信息。众所周知的武汉市警方对李文亮等八人披露新冠病毒信息按“传谣”处理不就是这样吗?实际上,新冠疫情期间很多重要事实多由公众号自媒体率先说出来,才引起上上下下重视的。究竟是“非法信息”还是对社会有利的信息,究竟是“不实信息”还是真实信息,不应该由某些判断者说了算,而应该由公众和事实说了算。

建议将“违法信息”、“不实信息”和“不良信息”只作为导向性的要求提出来,不作硬性具体的规定。  

第四点意见,何谓“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五项列出“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是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是,何谓“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
         
   如果公众号发文对某一突发事件进行了评述,这种评述当然会唤起读者对该事件的注意,一些读者还会在文章下面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这算煽动极端情绪吗?
        
   如果公众号发文中对某一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这种批评当然会引发读者对这些人员的关注,一些读者还会在留言中进行抨击,有的抨击还可能比较激烈。这算煽动极端情绪吗?
        
   如果公众号发文对某一突发事件不但进行评述和批评,还提出一些建议,或者呼吁有关部门进行妥善解决和善后,这些建议和呼吁当然会引发读者的共鸣,或同意,或非议,或附和,或反对,或持别的态度。这算煽动极端情绪吗?

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固然不应该,但如何判定煽动极端情绪的行为,却是一个复杂问题,其间的伸缩性很大,难就难在这里。最好是公众对任何公共事件都不发声,这当然就不会发生煽动极端情绪的问题了。但生活又一再证明,不少突发公共事件正是在公众的关注和推动下才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不关注、不发声怎么推动呢?

建议删去“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这一提法。

第五点意见,应允许关闭的公众账号重新注册。

 《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

 为什么被关闭的公众账号就不能以相同名称重新注册?《修订草案》没有给出理由,笔者也没有在相关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法条依据。

 众所周知,一个公众号的影响力靠得是读者的关注,关注的读者多,公众号的影响力就大。而公众号关注读者的积累不仅在于其内容和读者兴趣的契合度,更在于长期坚持不懈的运作,慢慢的人气积聚。而且还需要一定的机遇和运气。可以说,一个公众号积累起一定规模的稳定读者是很不容易的。被关闭的公众号,一般都是颇有影响力的大号。这样大号的形成,多数都经历了一个筚路蓝缕的过程。以单方面的“依法依约”理由说关闭就关闭了,还不允许以原名称重新注册,甚至不允许以关联度高的名称注册。这样是不是有点太专横了?
        
    据笔者所知,按我国的法律,商户和公司因多次违规或犯有严重过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但仍允许经过整顿达到一定状态后恢复经营。即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可以以企业法人资格寻求法律救济,而且吊销的营业执照也有时限。绝大多数的公众号不过就是一个说话的平台,并非用于经营,管理上更应包容一些,不应一棍子打死。
         
    建议给关闭的公众号“重新做人”的机会。
                                          
                         2020年11月30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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